高院裁定丁屋私人契約或換地違法 梁福元指如上訴失敗不排除尋求人大釋法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4/14 15:33

最後更新: 2019/04/14 15:3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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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裁定丁屋私人契約或換地違法,梁福元指如上訴失敗不排除尋求人大釋法。(資料圖片)

高院日前裁定丁屋政策中「私人協約方式批地」及「換地方式」建丁屋屬違法,鄉議局新界傳統權益委員會主任梁福元接受無綫《講清講楚》訪問時透露,鄉議局很大可能提出上訴,又指如上訴至終審法院仍維持原判,不排除尋求人大釋法。

梁福元指,法官可能不太清晰以協約或換地方式建屋,是源於丁屋權益衍生而來的輔助政策,照顧1、2成有丁權但無地的原居民需要,強調丁屋政策於1972年已制訂,以3種方法建丁屋亦持之已久,直指「《基本法》第40條傳統權益不只是一種(方法)」。

他透露,鄉議局很大可能提出上訴,又指如終審法院仍維持原判,不排除尋求人大釋法,又指人大釋法「快靚正」。他說:

人大釋法是最一錘定音的做法,最快、靚、正,但香港尊重法治精神,可以經過法庭裁決,如果不合理、違背當時《基本法》原意,人大都有責任、有權去釋法!

梁福元否認尋求人大釋法是為個人利益,反指原居民為配合新市鎮發展有不少「貢獻」,令他們有住屋問題,希望公眾理解他們的心情及明白他們的權益一直受剝削。他又指,丁屋政策實施多年,應予以檢討,促考慮興建丁廈及提供免息貸款,解決原居民的住屋問題,又認為只要他們補地價便可轉售丁廈,不應作出限制。

長洲居民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早前挑戰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,高院法官日前裁定申請人部份勝訴,裁定丁屋政策中,「私人協約方式批地」及「與政府換地」建丁屋是違法,非《基本法》第40條所保障的「合法傳統權益」;而原居民以自己的土地配以建屋牌照建丁屋,則為《基本法》第40條所保障的「合法傳統權益」;署理行政長官張建宗於裁決後翌日回應稱,發展局會仔細研究判詞,再決定是否上訴。